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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原告许芳与被告王洪英、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王××,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商初字第157号原告许×,女,汉族。被告王××,女,汉族。被告宋××,男,汉族。原告许×与被告王××、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诉称:2011年9月15日,被告王××向原告许×借款126万元,约定2013年9月15日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许×多次索要,被告王××均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许×以被告王××未偿还欠款为由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要求被告王××、宋××偿还借款126万元;二、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及答辩。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许×举证如下:证据一,借款协议一份、借条一份。证明2011年9月15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126万元,约定2013年9月15日偿还。还款期满被告王××一直未偿还借款。借条中双方约定由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二,被告王××与被告宋××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单)。证明2011年5月18日,被告王××与被告宋××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在举证期限内,被告王××、宋××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以上证据及庭审中原告许×的陈述,依法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1年5月18日,被告王××与被告宋××登记结婚。2011年9月15日,被告王××向原告许×借款126万元,约定2013年9月15日偿还。还款期满被告王××一直未偿还借款。此款经原告许×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许×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要求被告王××、宋××偿还借款126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宋××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王××向原告许×借款126万元,并向原告许×出具欠条。此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内容合法有效。被告王××与被告宋××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原告许×要求被告王××、宋××偿还借款本金126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许×借款12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立新代理审判员  兰 青人民陪审员  王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