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新春与刘桂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春,刘桂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533号原告刘新春,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刘桂良,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生,住荥阳市。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因本案的被告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5)荥民二初字第1525号案件的被告相同,且两案诉的种类也相同,可以合并审理,依照>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与(2015)荥民二初字第1525号案合并审理。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素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