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张铭麟与焦守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02-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55年4月22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焦某某,男,汉族,1956年3月29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正男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