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撤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公安局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撤字第30号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天恩,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寿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鹰,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范玉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福渠,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冯文锋,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117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梅审 判 员 王胜利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候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