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非诉行审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与洪泽县蒋坝镇计划生育服务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泽非诉行审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东九道19号。法定代表人孙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素成,该局科长。被申请执行人洪泽县蒋坝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蒋坝镇。法定代表人钱国兆,该站站长。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洪泽县蒋坝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洪泽县蒋坝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作出洪泽地税社征字(2015)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洪泽地税社征字(2015)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克成审 判 员 邓金龙人民陪审员 董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