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二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兆富),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原为本市鼓楼区水香苑浴室临时工。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丽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向南京市鼓楼区闻涛洗浴中心等九桑拿浴室会所邮寄信件,编造其父因在上述桑拿会所“找小姐”,致父母打架、母亲受伤住院的事实,要求上述桑拿会所各汇款人民币20000元,否则就上网发帖并举报至相关部门。后被害单位报案,截止案发时王某未收到款项。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害单位出示的信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施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人员宋军谱、张青、薛调解、陈水才、王华、刘玉祥、王辉、靖仕尧、孙宁宁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刑事摄影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公私财物的事实提出异议。辩解因之前在工作中发现多个洗浴场所均有招揽小姐情形,为惩罚洗浴场所,其虚构了父母矛盾的事实,向各洗浴场所写信索款,不是为其个人获取钱财而为。考虑到今后仍将在洗浴行业工作,其在公安机关做了为获取钱财进行敲诈的供述。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向本市“闻涛洗浴中心”、“水韵温泉”、“月半弯水疗会所”、“皇马温泉会所”、“逸天温泉”、“祺商温泉”、“帝豪温泉”、“应天池洗浴中心”、“热浪休闲桑拿”等洗浴场所邮寄信件,谎称其父曾在上述场所“找小姐”致夫妻冲突、其母因此受伤住院为由,分别要求上述洗浴场所经营人均汇款人民币20000元至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威胁如不按其要求汇款,将上网发帖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收到信件后,上述九家洗浴场所先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至案发时止,王某用于索款的银行账户内未收到任何款项。被告人王某敲诈财物共计人民币180000元。2015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幕府西路57-30号水香苑浴室员工宿舍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归案后供述了为获取钱财,邮寄敲诈洗浴场所信件的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某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曾因抢劫、盗窃行为多次被刑事处罚。2、被害单位人员宋军谱、张青、薛调解、陈水才、王华、刘玉祥、王辉、靖仕尧、孙宁宁的陈述,证实上述人员均系上述被害单位的经理或负责人,2015年1月左右,其先后收到信件。信件内容为:寄信人之父因在洗浴中心或会所消费和“找小姐”,被其母知悉后父母间发生吵打,其母眼角膜被打坏。此事应由洗浴中心或会所责任,要求赔偿人民币20000元。否则其将向110、零距离等举报,并提供了中国银行汇款卡号。其随后报了警,未向寄信人汇款。3、证人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本市星空图文打印社员工,2014年11、12月份某日中午,被告人王某至其打印社,要求搜索南京浴室、桑拿场所地址、电话并打印。当时,其搜索了一百多家洗浴场所提供给王某。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一直在浴室工作,发现很多洗浴场所有卖淫嫖娼的现象,即产生了编个故事,找个由头,寄欺诈信的想法,真正用意是“告诉桑拿经理,不给我钱,我就会举报,让他们做不好生意,这样就能弄到钱了”。其在图文社让员工用网络搜索了具体名称、地址并打印下来,用几天的时间进行抄写,前后共邮寄了170封信。信件的内容是一致的,均为:“经理:我爸在你们店里消费,找小姐,打架了,结果,妈妈眼眶红肿、淤血,经医生诊断:多处皮下出血,横突骨裂并伴有轻微脑震荡,现我妈班不能上,躺在医院很痛苦,花费了家里不少钱,我爸该死,你们店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拿出贰万元钱汇给我们,来补偿我们,如果你不汇钱,我只能这样:一网上发帖,传播此事,二拨打0258395900,举报给零距离,三拨打110实名举报,四向南京市扫黄办公室实名举报。最后留下了我中国银行的账号62×××95。”事实上,其父已去世几年,信中所述均不是事实。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在被告人王某住处搜查出其记录本市洗浴场所名称、地址的笔记本及其卡号为62×××95的中国银行卡。6、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5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接到多家洗浴场所经营负责人报警后,经侦查在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57-30的水香苑浴室的员工宿舍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后,王某对其为索取钱财,向多家洗浴场所以虚构事实,邮寄敲诈信件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王某曾因抢劫、盗窃行为多次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王某提出邮寄索款信件,是为惩罚洗浴场所违法行为,而非个人占有他人钱款之目的的辩解,经查,王某归案后的供述、被害单位提交的信件、查获的王某银行卡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某存在以索取钱款为目的,实施邮寄敲诈信件的主观故意。其自归案后直至庭审前,有关犯罪的主观故意的供述一直稳定;庭审中其改变供述,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或作合理的解释。故对其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江彩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雪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