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一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秀丽诉张显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3)梅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原审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分别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均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3)梅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董 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