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顾裕祥、海安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海安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裕祥,海安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95号原告:顾裕祥,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健,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安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傅舍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姜长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久成,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3号。法定代表人:郭文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茂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裕祥与被告海安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顾裕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顾裕祥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裕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2元,减半收取6261元,由原告顾裕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正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