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承业、张承荣、吴丽英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张承业,张承荣,吴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391号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召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承业。被申请人张承荣。被申请人吴丽英。担保人常德市三一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承业、张承荣、吴丽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3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常德市三一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承业、张承荣、吴丽英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