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必成与官志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必成,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吴必成,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官志军,男,1954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吴必成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犍为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债权为27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官志军的银行存款38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剩余债权为2329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05)犍为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