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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路永德与张攀仁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路永德。被执行人张攀仁。本院2013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的镇原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94号路永德与张攀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攀仁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路永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攀仁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镇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张攀仁在镇原县武沟信用社账号511510121000303584中的存款5000元,并对被执行人张攀仁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张攀仁的亲属代为履行21000元。下剩执行标的37900经查被执行人张攀仁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路永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攀仁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94号路永德与张攀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