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彦娜、李燕、杨颖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彦娜,李燕,杨颖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彦娜,女,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泓芝驿镇泓芝驿村*组居民。被执行人李燕,女,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大谢家巷*号居民。被执行人杨颖奇,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山西省芮城县陌南镇朱吕村第*组居民。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彦娜、李燕、杨颖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4)运证执字第12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彦娜、李燕、杨颖奇暂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4)运证执字第12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