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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冯照群与郑云志、朱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照群,郑云志,朱兵,金华市志兵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404号原告:冯照群。委托代理人:黄俊杰。被告:郑云志。被告:朱兵。委托代理人:赵鹏。委托代理人:叶婷婷。被告:金华市志兵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云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冯照群诉被告郑云志、朱兵、金华市志兵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照群起诉称:被告郑云志、朱兵系夫妻。2015年2月10日,郑云志、金华市志兵物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郑云志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借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5%,利息按月结算;借款由金华市志兵物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本金120万元交付给郑云志。郑云志支付了自2015年2月10日至4月10日的利息,但自2015年4月10日之后的利息一直未支付。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由被告郑云志、朱兵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2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25%自2015年4月10日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此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122万元;3、由被告金华市志兵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郑云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债权人已经向本院起诉的案件的相关信息显示,郑云志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曾多次向他人借款,但均未如期归还;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标的多达上千万元,但郑云志根本无能力归还。而朱兵向本院表示,郑云志有不良嗜好,借款均用于到澳门等地赌博。朱兵向法院提交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郑云志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频繁出入澳门、柬埔寨、几内亚比绍、泰国、香港等地参与赌博达八十多次(往返);“离婚协议书”证实,郑云志因赌博而欠下巨额外债,夫妻双方已于2015年5月21日协议离婚。因此,本案的当事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照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