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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武军与上海汪勤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上海汪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530号原告武某,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地江苏省宿迁市。委托代理人邵洁芸,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忻浩,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汪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8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003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长  樊 杰代理审判员  张志慧人民陪审员  陈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