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百福典当有限公司与陶雪娜典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百福典当有限公司,陶雪娜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天津市百福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南段西侧江湾广场6,7号楼-115。法定代表人侯丽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阿日古娜,女,该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游江洲,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雪娜,女。原告天津市百福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雪娜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丽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百福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阿日古娜和游江洲与被告陶雪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百福典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以大港区海滨街钻井新村45-2-401室房屋作为抵押与原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借款180000元。直至2015年2月5日前可以正常续当,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续当,但被告仍不予续当,也不偿还本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并自2015年2月5日至判决日按月利息0.3%和月综合费用2.7%标准支付利息。后因被告在2015年7月向原告支付了2015年2月至5月四个月的综合费和利息,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并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判决日按月利息0.3%和月综合费2.7%标准支付利息。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以证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借期自2013年4月11日至5月10日,被告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证据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与那仁朝格图系夫妻关系,其夫同意本次抵押借款;证据3.产权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本次借款的抵押物;证据4.房地产他项权证一份。被告陶雪娜辩称,原告陈述均属实,被告之夫因为生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结算欠原告的利息,庭后被告会将这几个月的利息结清。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借款人)向原告(贷款人)借款180000元,用于正常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个月,初定为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月综合费率2.7%,月利率0.3%。被告以其名下坐落于滨海新区大港钻井新村45-2-401室房屋作抵押。借款期限届满或续期届满,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的,被告除应支付全部借款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结合实际逾期天数缴纳综合费和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双方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物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又达成口头续当协议,至2015年2月5日前,被告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月向原告支付综合费和利息,后因被告未按时续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又达成口头续当协议,至2015年6月5日前,被告能按约向原告支付综合费和利息,此后被告既未按时续当又不赎当,按照《典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绝当后,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故原告所主张的综合费本院不予支持。而原告所主张的按月利息0.3%支付利息的标准过高,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典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雪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津市百福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陶雪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丽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辰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典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