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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5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邹怀征与罗万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怀征,罗万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013号原告邹怀征,男,汉族,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邹佳升,男,汉族,住青岛市,系原告主张之子。被告罗万栋,男,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怀征与被告罗万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怀征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怀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焕波审 判 员  泮晓朋人民陪审员  袁俊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中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