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