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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王齐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成创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王齐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成创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773号原告天津市王齐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管庄镇贾各庄村邦喜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齐新,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市成创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上仓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王齐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成创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党权泳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王齐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权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恩会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