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马国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马国飚,梁淑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42号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127号。负责人于新慈,行长。被告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体育西路长治小区1幢3单元1401号。法定代表人马国飚,总经理。被告马国飚,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梁淑娟,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马国飚、梁淑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马国飚、梁淑娟银行存款1305861.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马国飚、梁淑娟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三十万五千八百六十一元三角八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