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闫民与许思佳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闫民与被执行人许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0440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调解书。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思佳名下有一辆小轿车(已被我院在车管所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外,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员多次前去其住址找寻,均未发现其本人。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延民初字第044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军审 判 员 彭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鹤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