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谷某。委托代理人陈震。被告徐某。原告谷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诉称,被告性情暴躁,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陪嫁物归原告所有;被告偿还借原告亲属借款1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结婚三年来夫妻感情尚可,故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相识恋爱,2012年5月1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年农历11月21日生男孩徐某某,2014年2月25日在庆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厮打,2015年6月7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原告遂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经质证认证双方认可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且生有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厮打,系双方遇事不能正确对待所致,不能以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在法庭上提交了4张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此证据质疑,原告也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原告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谷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闫小平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双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