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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宗立远与崔卫东、王韵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立远,崔卫东,王韵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624-1号原告宗立远。被告崔卫东。被告王韵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立远与被告崔卫东、王韵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崔卫东、王韵萍在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杰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