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润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润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75号罪犯王润香,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庆刑初字第00018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润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王润香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润香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润香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