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陆金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5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金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金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陆金生在本市闸北区天目东路XXX号门口,将六小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780元的价格贩卖给田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六小包白色晶体净重4.7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陆金生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陆金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田某、朱某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毒资、毒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辨认笔录,通话记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陆金生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金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7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陆金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金生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金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金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毒品予以销毁,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