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凯与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李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子淑,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玉,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与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春江助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刘晓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