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余位田、张小珍、李国峰、代玉芬、王志贤、李明洋、锡林郭勒盟全顺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支公司、李浩良、娄底市湘中鸿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余位田,张小珍,李国峰,代玉芬,王志贤,李明洋,锡林郭勒盟全顺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支公司,李浩良,娄底市湘中鸿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