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白城市中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中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白城市中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首峰,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傲,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海丰,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为:×××。原告白城市中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傲、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海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关于变更经营场地的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2014年的租金,拒绝支付2015年的租金。2015年1月15日,被告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空调安装费共计108,000.00元,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00.00元。被告辩称,我公司在原告处有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同意支付给原告作为违约金。水电费、安装费108,000.00元现我公司无能力给付。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本案的审理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给付原告水电费、空调安装费共计108,000.00元及应否承担违约金500,000.00元。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一、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变更经营场地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12月30日缴纳2015年的租金,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已经构成违约。被告质证没有异议。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质证没有异议。三、委托按照空调协议一份、中央空调承包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欠空调款,安装费90,000.00元。被告质证没有异议。四、电费欠据一份。证明欠电费18,000.00元。被告质证没有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四份证据,经被告质证没有异议,本庭认为证据具有证据效力,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被告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拖欠原告水电费及空调安装费共计108,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水电费及空调安装费共计108,000.00元,原告与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事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为债务人,其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500,000.00元,经被告方同意用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折抵违约金500,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水电费、空调安装费共计108,000.00元。二、被告在原告处的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归原告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0.00元由被告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继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