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段宏 田力等与曾令文 习水县河润矿石厂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宏,田力,刘汉兴,韩昌容,曾令文,习水县河润矿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段宏,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田力,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刘汉兴,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韩昌容,女,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海潮镇。被执行人曾令文,男,195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海潮镇。被执行人习水县河润矿石厂,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永安镇润南。负责人冯世虎,系该厂厂长。关于段宏、田力、刘汉兴与韩昌容、曾令文、习水县河润矿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泸泸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昌容,曾令文、习水县河润矿石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韩昌容所有的占习水县河润矿石厂19%的投资份额。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权利变更登记手续。二、查封习水县河润矿石厂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三、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宗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