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祖凤与马祖硕、马建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祖凤,马祖硕,马建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马祖凤。委托代理人班翠丽,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祖硕。被告马建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祖凤与被告马祖硕、马建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祖凤于2015年7月15日以其与被告马祖硕、马建智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祖凤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祖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马祖凤负担。审判员 彭情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羽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