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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祖凤与马祖硕、马建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祖凤,马祖硕,马建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马祖凤。委托代理人班翠丽,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祖硕。被告马建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祖凤与被告马祖硕、马建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祖凤于2015年7月15日以其与被告马祖硕、马建智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祖凤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祖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马祖凤负担。审判员  彭情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羽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