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肖仕洪与张选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639-1号申请执行人肖仕洪,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张选东,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为执行肖仕洪申请执行张选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选东在2015年7月11日前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32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720元,但被执行人张选东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选东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泽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