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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家宝、陈凡凡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家宝,陈凡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64号申请人:陈家宝,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陈凡凡,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申请人陈家宝、陈凡凡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家宝、陈凡凡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6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家宝赔偿陈凡凡: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物损300元,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5980元,已于2015年7月15日已履行完毕;二、陈家宝、陈凡凡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