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蒋瑞英与车庆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瑞英,车庆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蒋瑞英。委托代理人陈碧玲,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曦。被告车庆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春。原告蒋瑞英与被告车庆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蒋瑞英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蒋瑞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