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文方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方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36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方明,男,2007年9月14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月21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方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005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文方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文方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侯渝、代理检察员杨金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方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文方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文方明撤回上诉的请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方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文方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文方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方明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刑初字第005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俊莲审判员 蒋学武审判员 余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