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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郑根朝申请执行茹联子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根朝,茹联子,魏廷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82号申请人郑根朝,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生。被执行人茹联子,男,汉族,1955年11月24日生。被执行人魏廷子,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根朝申请执行茹联子、魏廷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茹联子的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