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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常州钟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邢佩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钟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佩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常州钟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清凉路120号。法定代表人秦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毅佳,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佩春。原告常州钟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旅公司)与被告邢佩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旅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毅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佩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旅公司诉称,邢佩春于2010年8月9日向钟旅公司购买房屋,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贷款38万元,钟旅公司是邢佩春贷款的保证人。因邢佩春未能按时还贷,其与钟旅公司被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邢佩春应向建设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钟旅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钟旅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代偿了367534.21元。故钟旅公司依法取得了对邢佩春的追偿权,但邢佩春一直未支付。鉴于上述事实,钟旅公司诉诸法院,要求1、判令邢佩春立即偿还钟旅公司代偿款367534.21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2015年3月31日为人民币17160.83元);2、请求判令邢佩春承担钟旅��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940元;3、判令邢佩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钟旅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公告费8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邢佩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9日,邢佩春(买受人)与钟旅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在履行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过程中因迟延归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的担保责任,并划扣出卖人款项的,出卖人有权选择通过司法途径向买受人追偿出卖人被扣划的全部代偿款以及该款项自扣划之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出卖人由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14年4月3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钟商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判决邢佩春向建设银行归还借款本金330295.29元、利息4690.33元(暂计算至2013年9月24日),合计334985.62元,2013年9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以及律师费12150元;钟旅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508元、公告费800元,由邢佩春负担,钟旅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钟旅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代偿了借款本息共计348076.21元,律师费12150元,诉讼费6508元。钟旅公司向邢佩春催收代偿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钟旅公司与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常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常发所接受钟旅公司委托,指派赵毅佳律师为其与邢佩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代理费12940元。后常发所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上述事实有钟旅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钟商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贷款对账单、投资费用付款单、贷款结清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邢佩春与钟旅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钟旅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依法享有追偿权。邢佩春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钟旅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邢佩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钟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66734.21元、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12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5元,公告费600元,由邢佩春负担7537元,由常州钟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冯 云人民陪审员  朱新萍人民陪审员  叶晓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逸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