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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小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永峰与王根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峰,王根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小字第78号原告杨永峰,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被告王根来,男,1966年4月15日。原告杨永峰与被告王根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峰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杨永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少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