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范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某某,范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甄某某,男,1971年4月19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范某某,女,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甄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赵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日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范某某、赵某某银行查���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15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合议庭合议,同意此案暂终结执行。经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方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无执字第00068号执行案卷的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