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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承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33296-1),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123号B幢403室(恒达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忆源,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承荣,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雪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