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品荣与严昌皋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品荣,严昌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李品荣,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严昌皋,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信法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付清借款本金21000元、利息9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4元、执行费3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严昌皋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信宜支行开设的工资帐户中每月有1900多元工资养老金收入,本院在另案执行申请人杜秀珍与被执行人严昌皋、王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1)茂信法执字第7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从严昌皋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信宜支行开设的工资帐户中每月扣留、提取500元偿还债务。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到庭协商,双方达成“从2015年8月份起从严昌皋的每月退休金中扣留、提取500元偿还给李品荣,直至提取至30284元为止”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8月份起从执行人严昌皋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信宜支行开设的工资帐户中每月扣留、提取500元偿还债务,直至提取至30638元(含执行费354元)为止。将款扣划至本院在工商银行信宜支行开设的2016052129200045589执行案款专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允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宝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