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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何清亚与冯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亚,冯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何清亚。委托代理人何钧,何清亚儿子。被告冯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赵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君颖,该公司职员。原告何清亚与被告冯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晓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清亚的委托代理人何钧、被告冯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君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清亚诉称,2015年6月7日,被告冯娜驾驶辽JV18**号小型轿车沿高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原路13路停车场前,与由南向北横过高原路的何清亚相撞,造成何清亚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后果。太平交警大队认定冯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负赔偿责任。现与被告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054.56元,急救费110元,护理费1150.56元,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60元,衣物损失500元,合计15474.5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冯娜辩称,事实经过属实,其他听从保险公司意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辩称,该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50万元限额。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有依据的损失同意赔偿,本案产生的复印费、诉讼费属间接损失,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更换牙齿的费用过高,衣物损失没有相关证据,不同意赔偿;急救费没有正规收据,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14时20分,冯娜驾驶辽JV18**号小型轿车沿高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原路13路停车场前,与由南向北横过高原路的何清亚相撞,造成何清亚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后果。经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认定,冯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清亚无责任。原告何清亚受伤后,当日被送往阜矿集团总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左额擦皮伤、左眼外伤、左眼睑软组织挫伤、鼻外伤、左下唇挫伤,牙外伤、左肩软组织挫伤及擦皮伤、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梗赛、脑白质脱髓鞘,于2015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住院治疗12天,花销医疗费11902.03元,急救费110.00元,住院期间遵医嘱门诊牙科治疗,花销医疗费1152.00元。另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诊断书、用药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在卷,并经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冯娜违章驾驶机动车,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的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提出本案产生的复印费、诉讼费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认为原告更换牙齿的费用过高一节,原告是遵医嘱到门诊牙科治疗的,费用是医疗部门根据病情收取的,故对原告的该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提出衣物损失没有相关证据,不同意赔偿的主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衣物损坏合乎情理,虽原告未提供证据,但应酌情予以考虑损失,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提出急救费没有正规收据,不同意赔偿的主张,原告已经提供了阜新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医疗凭证,且盖有公章,应得到赔偿,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结合案情,原告何清亚具体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3164.03元(凭据);2.护理费1150.56元(95.88元×12天),按照2014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0元(50.00元×12天);4.交通费60.00元(5.00元×12天);5.衣物损失300.00元(酌定);合计15274.5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清亚医疗费13164.03元,护理费1150.56元,伙食补助费600.00元,交通费60.00元,衣物损失300.00元,合计15274.59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