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永生与被执行人杨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永生,杨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中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史永生,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11日,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杨沛,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日,住甘肃省靖远县。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定中执字第48号裁定书,查封了杨沛名下车牌号为甘D008**的“奥迪”牌小轿车1辆。现因杨沛与史永生达成和解,双方同意以该车抵顶执行款2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沛名下车牌号为甘D008**、车辆识别代码为LFV3A28K79305****“奥迪”牌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宏审判员 史鹏飞审判员 白 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