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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中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永生与被执行人杨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永生,杨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中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史永生,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11日,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杨沛,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日,住甘肃省靖远县。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定中执字第48号裁定书,查封了杨沛名下车牌号为甘D008**的“奥迪”牌小轿车1辆。现因杨沛与史永生达成和解,双方同意以该车抵顶执行款2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沛名下车牌号为甘D008**、车辆识别代码为LFV3A28K79305****“奥迪”牌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宏审判员  史鹏飞审判员  白 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