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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童维雄与贾勇、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某,贾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74号申请执行人童某某被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童某某与贾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童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借款本金15万元及该款从2013年11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25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贾某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银行不支持按月扣划,申请执行人童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到有扣划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7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