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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丁长良与吴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长良,吴启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31号原告:丁长良,农民。委托代理人:阚及同,明光市柳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启标,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长良诉被告吴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丁长良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长良自愿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