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487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1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斌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