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只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烟台烟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烟房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403号原告:烟台烟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三水大厦7号楼10楼。法定代表人:于海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相智,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烟房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烟房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烟房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烟台烟房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毕 华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