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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宗好与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复垦协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好,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杨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杨宗好,男,生于1965年1月2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开声,梁平县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圣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兵,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雪峰,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世俊,男,生于1935年11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杨宗好与被告梁平县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杨世俊土地复垦协议一案,原告杨宗好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宗好承担。审 判 长  卫晴刚代理审判员  谢春花人民陪审员  曾直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梅筱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