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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乔与被告张名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乔,张名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03���原告张成乔,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张名工,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乔与被告张名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名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成乔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乔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