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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409号原告董某被告李某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宗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娟,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要求与被告离婚,房子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等价补偿,债务共同承担。被告李某辩称,我现在患有癌症,需要人照顾,不同意离婚,原告曾承诺离婚后给我偿还20万元房贷,如果原告能履行离婚协议,可以考虑离婚,如果不能给予补偿,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住院病历,离婚协议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因被告目前身患重病,作为丈夫原告应承担照顾、扶养的义务,原告这时候起诉要求离婚,会给被告身心上造成巨大伤害,且原告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之前向被告作出的离婚承诺,故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只要放弃离婚念头,承担起家庭责任,与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宗杰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