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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1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绍勇与陈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勇,陈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725-1号原告:刘绍勇被告:陈爱霞原告刘绍勇诉被告陈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陈爱霞名下车牌号为AXX**轿车一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 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