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1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绍勇与陈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勇,陈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725-1号原告:刘绍勇被告:陈爱霞原告刘绍勇诉被告陈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陈爱霞名下车牌号为AXX**轿车一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 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