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启红不服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强制及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启红,浏阳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浏行初字第00031号原告胡启红,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浏阳市白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英定,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娄志军,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组工作人员,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建辉,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住浏阳市。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秋,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湘京,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庆,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干部,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启红不服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强制及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胡启红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启红负担。审 判 长 李治平审 判 员 魏晓玲人民陪审员 邹 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黎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